競賽類別
1. 錦標賽(標準組)
- 競賽組別:經醫生診斷為腦性麻痺、外傷型腦傷、中風、非進行性腦傷、肌肉萎縮等之重度運動功能障礙選手,依BISFed分級規則,年滿15歲以上,經體位分級師分級為BC1~BC4的選手,可報名參加下列七個組別:
(1) BC1個人賽:
選手分級為BC1之選手,通常不能推動手動輪椅、不能或很困難改變坐姿、手部很難做握和放的動作,有足夠的力量及速度將球丟/推超過場地V線,分為手投擲或腳踢球選手。可由一名助理員陪伴參賽。助理員需待在指定的區域內,協助選手調整或穩定輪椅、傳球、搓揉球。
(2) BC2個人賽:
選手分級為BC2之選手,可用手或腳推動輪椅、有軀幹控制能力,但會牽動上肢、可分開大拇指和其他手指,但動作很慢、很難單獨做出協調性的肩膀部位移動、有可能站立或走動,但非常不穩定。不可有助理員,選手在投擲時間內可以要求裁判協助,從場上撿起掉球,或協助推輪椅進入球場內。
(3) BC3個人賽:
選手分級為BC3之選手,需依賴輪椅,投擲需使用軌道及頭杖、嘴杖或
手杖等輔具協助。每位球員可以有一位助理員協助,這位助理員可以停留在投擲區塊內,但必須保持背對球場、而且不能目睹球賽的過程。
手杖等輔具協助。每位球員可以有一位助理員協助,這位助理員可以停留在投擲區塊內,但必須保持背對球場、而且不能目睹球賽的過程。
(4) BC4個人賽:
選手分級為BC4之選手,非腦性麻痺或者腦傷。不能有助理員協助。如果有需要,球員在他們的投擲時間內可以要求裁判協助從場上撿起他們的掉球,或推他們進入球場內。以腳踢球的球員可以有一名助理員協助。助理員工作為調整或穩定球員的輪椅、傳球給球員、搓揉球。
(5) BC3雙人賽:
選手分級和BC3個人賽相同,可有一位候補選手。上場參賽選手必須至少有一位是CP選手。
(6) BC4雙人賽:
選手分級和BC4個人賽相同,可有一位候補選手。
(7) 團體賽(三對三):
選手分級為BC1、BC2之選手。團體賽中不可使用任何輔具,每隊可有一名助理員陪同。場上三位球員中,必須保持至少一位BC1的球員。可有1-2位後補選手,但若有兩位候補,全隊必須有兩位BC1選手。
2.運動會(開放組)
- 競賽組別:選手依身分證及有效身心障礙手冊/證明報名,依障礙類別或年齡區分為下列組別:
(1)腦性麻痺組:
持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,12歲以上,經醫生診斷為腦性麻痺者。
(2)肢體障礙組:
持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,12歲以上,障礙類別以肢體障礙為主之身心障礙者。
(3)心智障礙組:
持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,12歲以上,障礙類別以心智障礙為主之身心障礙者。
(4)兒童組:
持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或鑑輔會證明者,12歲以下身心障礙兒童,類別不限。
(5)其他組:
接受特殊教育服務並領有鑑輔會證明之學障、情障、自閉症、聽障、身體病弱等學生。
(6)長青組:
接受特殊教育服務並領有鑑輔會證明之學障、情障、自閉症、聽障、身體病弱等學生。
(6)長青組:
60歲以上之長者,只須檢附身分證,不須領有身心障礙證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