會員條款

中華地板滾球運動協會會員招募辦法
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訂定
第一條   宗旨
中華地板滾球運動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,英文名稱為「Chinese Taipei  Boccia  Sport  Association」簡稱 CTBSA,本會係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宗旨為推展地板滾球為全民運動,尤其針對身心障礙、老人及兒童等特殊需求族群,期能增進國人身心健康、促進社會參與及提高運動競技水準。
第二條   招募對象
第一款   個人會員:
凡贊同本會宗旨、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者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
第二款    團體會員:
凡贊同本會宗旨之立案機構或團體,填具團體入會申請書, 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團體會員,團體會員推 派代表二人,以行使會員權利。
第三款    贊助會員:
贊助本會工作或志願推動本會會務之團體或個人。
第四款    網站會員:
凡贊同本會宗旨,於協會網站填入正確基本資料申請加入,可成為網站會員(免費)並瀏覽網站資訊。
 
第三條   會費收取辦法
第一款   入會費:於會員入會時繳納。
第一項   個人會員:新台幣五○○元。
第二項   團體會費:新台幣二,○○○元。
第二款   常年會費:
第一項   個人會員:新台幣五○○元。
第二項   團體會費:新台幣二,○○○元。
第三款  
新會員申請入會月份若為當年度 11 及 12 月,則入會次年得免繳納常年會費且享有該級會員之權利及義務。
第四款  
會員須依本會規定之常年會費繳納期限繳交該年度常年會費,繳交者即可享有該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會 員會籍及會員相關權利義務。
第五款 
未繳納會費之會員不得享有會員權利但仍保留會籍,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且不得要求本會退還已 繳納之各項費用。日後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,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。
第四條   本會會員(會員代表)應享之權利與義務
第一款    本會會員(會員代表)應享之權利:
第一項   本會會員(會員代表)應享之權利:得依本會章程第二章第八條會員應享之權利。
第二項  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地板滾球競賽、C 級裁判培訓、種子教練研習及其它之活動等報名費用得減免或免費。
第三項   參加友會—中華民國腦性麻痺協會舉辦之活動,得減免費用。
第二款
本會會員(會員代表)應盡之義務:得依本會章程第二章 第九條會員應盡之義務。
第五條   會員除名、出會、退會
第一款
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 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 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二款 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第一項  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第二項  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第三款  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退會:
第一項   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第二項   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
第四款  
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除有正當理由者外,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。
第六條   附則
第一款  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二款   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